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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EB-5签证的条件

拿到EB-5签证的条件用一个公式即可概括:来美投资 + 创造就业 = 美国绿卡

在这个公式的基础上,随着投资方式的不同,其具体要求和风险也不同。 EB-5投资移民项目中有两种不同的投资方式


一.传统/直接投资

 在这种投资方式下,投资人需要:

(1)设立并经营管理一个新企业;

(2)或收购并重组一个原已存在的企业;

(3)或投资一个已存在企业使其净值或员工数增长40%。 

无论是上述的哪种方式,投资人都需要参与到企业的经营管理中。

投资金额上美国移民局要求不少于100万美元。但对于“目标就业区域”(Target Employment Area),移民局将要求降低到了50万美元。 这些区域大部分是美国的偏远地区或是高失业率地区。这一划分适用于所有EB-5项目投资。

在创造就业的要求上,投资人必须在移民局批准其I-526表格申请的两年内,直接雇佣十个以上全职的美国合法居民。投资人需要向移民局出示一系列证明材料证明合法雇员的人数,包括所有雇员的工资记录、失业保险、伤害保险、以及移民局要求填写的各种表格等等。

投资人也可以通过收购并管理一个困难企业来申请EB-5签证。创造就业的要求上,投资人需要在两年内保持现有的十个以上的岗位。


二. 区域中心项目(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

通过将资金投资到移民局指定的区域中心,投资人成为项目的合伙人或股东,从而免于参与到项目的日常管理中。

大部分区域中心项目因设在目标就业区域内,只要求50万美元的投资金额。

在创造就业上,首先由项目方通过经济学模型向移民局证明,其项目建设理论上能创造出所要求的就业岗位(同样是每位投资人十个)。在移民局批准其I-526表格申请的两年后,如果项目依照其之前所定的商业计划运营,移民局就可能承认项目如期创造了就业。 区域中心项目和直投项目的最大区别在于:区域中心项目间接创造的工作机会也能够满足移民局就业岗位的要求,如购买的建筑材料在间接的生产流通环节所创造的就业。所以区域中心项目在创造就业上比直投项目相对容易一些。


以下表格可以更明确的展示上两种投资移民方式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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