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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美国绿卡持有人之前的税务规划

因为中国税法的差异,投资人在绿卡申请开始之前就有必要进行资产财税规划。需要考虑的问题有:家庭里哪些成员有必要通过投资申请绿卡?哪些应该通过之后的亲属移民申请绿卡?如何处置资产以达到合法避税的目的?以及如果降低以后报税的复杂程度等等。锐泽的注册会计师为投资移民客户提供免费的财税规划和第一年报税及资产披露服务。以下笔者就以三个虚拟的例子说明税务规划的要旨。


第一: 考虑由收入低,财产少的配偶一方作为绿卡的主申请人
张先生是中国上市公司ABC的主要股东及董事会成员,每年大多数的时间在国内主持公司经营,其他时间在世界各地出差。张太太在家打理家事,照顾孩子。 为了给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教育环境,张先生现在在考虑通过投资移民申请美国绿卡让妻子和孩子到美国来生活。
在这种情况下,张先生夫妇可以考虑由张太太作为移民主申请人先携孩子移民,而张先生本人暂时不办移民事宜, 等到张太太拿到绿卡或者成为美国公民以后再以亲属移民的方式移民美国。
由于张先生不是美国绿卡持有人也不在美国境内长期居住,张先生就不是美国税法意义上的税务居民,这样张先生在中国国内的收入不需要申报美国个人收入所得税, 也不需要向美国政府披露其控股的中国公司的经营状况。


第二:考虑登陆前处理增值的资产,延期出售亏损的资产
崔先生住在国内,他投资有道,多年前低价买进了一些XYZ公司的股票,持有至今。 由于XYZ公司在业内技术领先, 现在股价一路向北,涨势喜人。 崔先生现在持有的股票如出售将有¥300万的资本利得收益。 同时崔先生在申请美国投资移民, 准备全家搬到美国纽约生活,发展事业。
当前中国没有资本利得所得税,针对股票交易仅征收少额的交易印花税; 而根据美国的税法, 资本利得收益根据家庭收入状况可能需要缴纳0%- 23.8%的联邦所得税,所居住的州,如有个人收入税还会征收州税。 以纽约为例, 州税和城市税可高达15%。也就是说如果崔先生在成为美国绿卡持有人后一次性出售XYZ股票, 将可能要支付¥116万多的美国资本利得税。 如果崔先生在登陆美国(成为美国税务居民)前一天出售其所持有的XYZ公司股票,他将不需要对此收入缴纳任何的美国所得税。
另一方面,如果崔先生同时还持有亏损的股票, 应考虑在登陆美国后售出, 以享受资本损失抵扣收入税的福利。


第三: 考虑登陆前合并存款投资账户,转让公司股权
谭先生及夫人各持有中国EFG公司45%及8%的股权. 同时为方便投资理财夫妻二人在大陆和香港拥有40几个存款及投资账户。谭先生夫妇正在申请美国投资移民,准备逐渐淡出商界,到美国佛罗里达享受阳光沙滩和古巴雪茄。
由于政府财政窘迫,近年来美国国税局出台了一系列的海外资产申报法案力图打击海外收入偷税漏税行为,增加财政收入。 此类法案对不按规定少报不报海外资产的纳税人处以近乎严苛的惩罚性罚款,对情节严重者甚至会提起刑事诉讼。
根据当前FBAR和FATCA法案, 达到一定的金额,纳税人就需要就其海外存款投资账户申报当年收入明细 (Form 1040 Schedule B), 申报包括仅有签字权的对公海外存款及投资账户在内的信息 (Form 90.22-1 ), 并申报海外特别类型资产 ( Form 8938)。 这就意味着每个账户每年需要申报三次。 谭先生夫妇的40几个账户将需要每年申报120多条次,申报负担非常沉重。
另外由于谭先生夫妇在EFG公司的总持股超过了50%, 谭先生夫妇需要每年填写Form5471申报包括资产负债,当期损益在内的EFG公司营运信息,以及谭先生夫妇和EFG公司之间包括工资、租赁、产权使用等在内的交易明细。
为减少申报负担,规避披露,谭先生夫妇应在登陆前整合投资金融账户,减少账户数量。同时也应考虑转让其在EFG公司的股权,降低持股比例,从而减少或避免申报EFG公司的信息,规避转让EFG公司股权时可能产生的资本利得收益税。
       

以上三个例子只是众多财税规划中较常见的几个问题。每个投资人因其资产结构和个人情况的不同应采用不同的计划。应注意的是,美国国税局关注的不仅是海外账户本身,还有相关收入是否合理, 资产结构是否符合纳税人收入及身份, 以及海外资产结构是否和个人美国境内外资金流相对应等诸多问题。 所以纳税人对此类申报应给予特别的重视,咨询相关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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