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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经理人拿绿卡到底每年要在美国待多久?

之前我们曾撰文澄清过一些较为普遍的对于跨国经理人签证(L-1签证)在美国雇人的要求的误解(详见跨国经理人签证到底要雇多少人?——新判例展示L1申请中的四两拨千斤),今天我们再来谈谈相关时间方面的要求。很多中介和律师给跨国经理人签证持有者的建议是,如果需要维持工作签证或申请EB-1C绿卡,最好在美国每年至少待足半年。毕竟这是一个工作签证嘛,人都不过来,显然是没有诚意了。今日与大家分享一个很不按套路出牌的 L-1 真实案例:

A 先生和 B 先生都是 L-1 签证的持有者,A 先生谨慎,一年在美国待足大半年,B 先生 “恋家”,一年有大半年留在中国,在美国停留不过 3个多月。然而 L-1 延期的结果却着实出人意料:勤勤恳恳在美国待足大半年的 A 先生延期被拒,“ 投机取巧 ”在中国待了大半年的B先生却顺利延期了。

那么为什么在理应被公平对待的两人之间,结果如此出人意料?

究其本质,在法律尚未明确的“灰色地带”里,究竟可把握的“度”在哪里?


(一)不言而喻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移民局是否对此问题有具体规定?让人不服的是,移民局其实并没有明确规定 L-1 签证持有者每年需要在美国待多久,移民局甚至没有要求 L-1 签证持有人必需从事全职工作。既然兼职都不足以影响移民局在这点上的判断,那么移民局真正关切的点在哪里?

 

从过往很多 L-1 签证持有人的案例来看,在某种程度上,重要的不是在美国境内或境外待多久,而是对工作的投入度。如果您的工作确实需要您频繁的往返于中美之间,只要您能证明这种往返是必要的合理的工作需求,并且确保并不影响美国公司的运作,那么您具体在美国境内待了多久,就不是唯一一个决定性的因素。


比如说上文提到的案例,A先生是美国一家服装厂的销售经理,工作职责是每天和美国当地的各种零售商如梅西百货、沃尔玛等洽谈销售业务。这个工作性质决定了A先生必须常年在美国的。所以尽管他一年在美工作了半年之久,也没有达到移民局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要求。而B先生是一家高科技公司的产品设计总监,职位描述是“开发符合美国市场的高科技电子产品,研究美国市场,引导中国的开发团队及协调中国的生产商”。这个工作性质决定了他必须中美两地跑,所以在美国待了三个多月就过关了。可见,移民局审案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

 

但时间绝对是衡量投入度的最重要的一个标准。L-1 在本质上就是基于赴美工作的必要性而提交的,L-1 签证持有者就是被派到美国工作的,如果在美国境内的时间极短,那么当初办理 L-1 的意义就不存在了。对 L-1 签证持有者来说,美国才应该是您的“ 主战场 ”。确实,上文提到 L-1 签证持有者可以通过证明往返两国的必要性以及美国公司的正常运转来抗辩。但是,一方面要证明基于在美工作需求而需要高管呆在美国,另一方面又要证明其长时间不在美的合理性,是需要很多让人信服的理由的。

 

尽管法律在此点上并未作明确规定,但“ 必要性 + 合理性 ”本身就是一个暗含的隐形要求,因此,我们会建议客户每年最好有一半的时间留在美国以佐证其 L-1 身份的必要性。


(二)L-2的依附性

跨国经理人的配偶及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可以持L-2签证跟随他一同前往美国居住。跨国经理人一年保证有一定时间待在美国,这不仅基于自身身份的考虑,也是为了陪伴签证的安全。移民局对于 L-2 签证的规定是:

A L-2 visa holder can: 

L-2 签证持有者可以:

1. Reside in the U.S. for the duration of the L-1 visa holder's authorized duration of stay. 

在美居住时间限定在 L-1 签证持有者获批的签证有效期内。
2. Work in the U.S. with EAD (work authorization) approved from the USCIS. 

获得美国移民局的工作许可后可在美工作。
3. Study full-time study in the U.S. 

参加美国全日制学习课程。
4. Travel in and out of the U.S. as many times as they want. 

不限制地出入美国国境。
Note: All above are subject to principal's L1 validity.

注:上述所有条件都以主申请人,即 L-1 签证持有者的 L 签证有效为前提

这就是 L-2 对 L-1 的依附性,倘若 L-1 出现问题,L-2 自然会受到影响,“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实践中见到大量 L-1 签证持有者为了国内生意的考虑长期留在中国,而太太和孩子却留在美国念书、工作,以致于 L-1 身份出现问题时,导致全家受到影响的案例。因此审慎起见,L-1 签证持有者最好每年能够在美国待足半年,以求周全。 


(三)移民局的“突击检查”

此外,美国移民局的实地考察项目(Administrative Site Visit and Verification Program)也已经从 H-1B 延伸到 L-1 了,移民局希望借此来减少 L-1 欺诈的情形。这就意味着工作日的任何时间,移民局的官员都可能突击检查。此种情况下,我们建议客户立即与律师联系,以防在太过紧张的情况下“ 口不择言 ”,导致回答与对方记录不符,影响延期或身份。然而更糟糕的情况莫过于 L-1 签证持有者长期待在中国,“ 三番两次 ”让人扑空。


试想一下,当移民局的官员多次出现在您美国公司的前台,想要找您“谈一谈 ,前台却始终告知对方“ 他人不在 ”,那会是多么让人“ 有口难辨 ”的情形。事实上,哪怕 L-1 签证持有者一直乖乖待在美国,我们也建议其美国公司先找律师咨询,做好培训:比如指派一名专门负责接待的前台,以防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将来访者拒之门外;对 H-1B 及 L-1 员工进行模拟面试,以确保其对自己的信息了如指掌;准备好相关员工的所有资料,以防出现无公司记录可查的情形。


(四)关于延期

上文我们讨论了 L-1 签证持有者为顺利延期或身份考虑,至少要在美国待多久的问题,这里也顺带回答下很多客户关心的延期——最多能在美待多久的问题。


一般来说,对于新设立的公司,即设立不满 1 年的公司,L-1 一般会给 1 年的有效期;对于设立满一年的公司,L-1 一般会给 3 年的有效期,该期限可以延长,每次一般延长 2 年,L-1A 最多可以延长至 7 年。而在现实操作中,该 L-1 签证持有人常常可以突破7年。最常见的是,该 L-1 签证持有者在其有效期内在境外停留的时间可以被追回;更妙的情形是,夫妻二人皆为美国公司高管,妻子持 L-1 时,先生以 L-2 陪同,妻子 7 年到期后,先生申请 L-1,妻子以 L-2 陪同,如此一来,这个家庭可以在美国的时间可能会突破 14 年。但此妙法之实际操作还是建议咨询律师以确保合规。

无需苦苦等待配额和排期,申请时间和审理时间都开火箭的 L-1 一直是移民美国的一条“ 捷径 ”,然而捷径并非没有“ 荆棘 ”,繁琐如 EB-5,排期排到了也就是您拿到绿卡了,顺畅如 L-1,一不留神也可能与绿卡失之交臂。建议 L-1 签证持有者作任何可能影响身份的决定前咨询律师意见,以免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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