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跨国公司才能帮您申请跨国经理人签证 L-1因为可以多快好省的办绿卡(没有最低投资额限制,不用证明资金来源,没有排期),必然带来火热的市场。但市场越火热,不规范甚至欺诈也就越多。 之前我们写过一系列的文章,介绍过L-1签证持有人每年在美国工作时间的要求,参见跨国经理人拿绿卡到底每年要在美国待多久?在美国雇人(金字塔用人结构)的要求,参见跨国经理人签证到底要雇多少人?——新判例展示L1申请中的四两拨千斤。以及 L-1 转绿卡的要求,参见从L-1到EB-1C绿卡怎么实现飞跃。 无论是 L-1 还是EB1C都要求美国与境外的两家公司必须存在、也必须延续 “合格关联关系”(qualifying relationship)。 下面我们来看“合格关联关系”的这三种模式: 母子关系(Parent - subsidiary): 首先我们来界定母子关系中的两个核心要素: (1) “股权”要素:即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股权占比; (2) ”实际控制” 要素:即母公司在子公司管理运营层面的主导权。两个要素各自权重的不同必然带来不同形式的母子关系:
母子公司关系究其本质,都要求 股权 + 实际控制。一言以蔽之,对股权的要求低了,那么对实际控制的要求就高了,反之亦如是。 读者不妨想象这样一个天平,一头是股权,一头是实际控制。如果一头低了,要保持平衡,那么另一头必然是高的。 附属关系 (Affiliate): 所谓的附属关系,也可以形象的理解为姐妹关系,即美国与境外的这两家公司都来源于同一个 “母亲”,在这种类别里,复杂的点在于这个 “母亲” 本身的多样性。她可能是个人,可能是单个公司,可能是多人,可能是多个公司,可能是个人和公司的组合。
最复杂的情况是,控制这两家公司的 “母亲” 本身就是个人和公司的组合。那么仅在满足该 “母亲” 持股美国境内 A 公司和境外 B 公司时,其内部股东持股比例大体一样时,A 公司可以申请 L-1 将 B 公司的员工派来美国。(法律其实也允许境外 B 公司作申请人,此处不细说)。
此外,美国那些大型的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他们遍布在全球的 “姐妹们”,也被认为是这种附属关系。 分支关系(Branch office): 如果美国境内的 A 公司在境外设立了 B 公司作为分支机构,那么 A 公司可以申请 L-1 将 B 公司的员工派来美国。
这种类别本身有它的复杂性。 所谓分支机构、办事处、办公室在法律上也有它独特和严苛的界定。很多时候您认为的“办公室”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办公室”。这里涉及到财务核算、债权债务归属、股权和控制权等一系列标准,有意以此种关联关系做 L-1 的客户,请务必找律师为您权衡考量,不要轻易断论您的那家公司就一定是“分支机构”。 “合格关联关系” 的框架搭建并不容易,比如母公司对子公司持股小于 50% 的情形下,想要通过举证“实际控制”来达到“合格关联关系”的案例。 此处的 “实际控制” 在法律上的举证也并非易事;比如母子关系中提到的合资企业,在移民法上对合作方式也有特定的要求。 在实际案例中,看到过太多客户理所当然地把已有的两家公司当做大前提,略过了对这两家公司关联关系的审慎考察,却花大量心思在论述公司业务与产业前景。 切记,框架是骨,有骨才有肉,“合格关联关系” 就是需要最先搭建与审查的 “骨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