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
虽然EB-5法律条例规定在I-526申请递交时不必投入所有资金。但是,自1999年对Izumi案例的裁决以来,移民局要求在I-526申请时投入全部资金已是一条不成文的规定。
资金到位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说明:
(a)投资者本人在申请递交之前将现金或适格的个人资产投入到新企业中;
(b)将个人投资资金交付一家可信的第三方托管,且对资金的托管“不可撤销”。资金的托管可以等到之后再解除,但不能迟于签证发放或I-485通过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