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
从移民的角度来讲,这两种方式都是可行的,没有区别。但是,不建议赠予人代表被赠人直接把资金汇入EB-5新企业。因为移民局通常要求投资款经过投资人的账户。如果赠予人先把钱转给被赠人,再由被赠人将钱转入EB-5的银行账户,这样就不会被移民局提出异议。